第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教学中心的安全、卫生是实验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此制度。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有一位责任心强的教师任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要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内部设施、仪器设备、器材存放要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整洁、文明、有序、有利于工作顺利进行的原则。
第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安全管理落实到人。实验室管理员对安全工作要常抓不懈,经常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落实情况。管理员应对所管理的实验室安全和卫生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房门钥匙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乱配或交予实验室以外的人员。
第六条 凡进入实验教学中心工作、学习,必须听从安排,遵守操作规程。未经实验室管理员同意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大型贵重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 严禁违章搭电和超载用电。凡按要求需保护接地的设备仪器必须认真检查接地是否可靠。
第八条 非操作人员不得随意乱动正在运行中设备的开关、按钮、键盘、控制器及连接线缆。
第九条 凡离开实验室必须仔细检查门、窗、水、电。重大活动及节假日检查防火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保卫处。
第十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物品及贵重器材、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每次使用均应填写使用记录。
第十一条 爱护公共卫生,保持室内整洁,按分工搞好卫生。不得在实验室吸烟、吃食物、乱扔垃圾。
第十二条 严禁随带其他院系学生进入实验室。
第十三条 若发生安全事故,在场的人员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积极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按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防盗是全室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人人必须提高警惕性,克服麻痹思想,重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