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单位(部门)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应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和丢失。
二、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为责任事故:
(一)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盲目操作;
(二)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三)在教学和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四)仪器设备保管人员失职,领、发、借用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执行,造成损坏、丢失;
(五)学校设备处认定的其它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
三、赔偿处理办法。根据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情节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确定赔偿处理办法。原则上按同类物品原价赔偿;如部分损坏,经修复后尚能完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贵重、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的,除责成赔偿损失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赔偿处理程序。属责任事故的,有关院(部)须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送设备处。赔偿总额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部门)审批同意,报设备处备案总价在500元以上的,由单位(部门)报设备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五、处理意见下达后一周内,有关责任人员应将赔偿款项送交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设备修理维护费用。逾期由财务处根据设备处通知,从有关责任人员的工资等收入中扣除。
六、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