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非产权教学设备统计工作的要求,为掌握联办校外实习单位设备使用情况和用人单位仪器设备使用发展趋势,为制订学校仪器设备建设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院(部)根据教学安排,可以利用有关单位提供的实验室和车间的技术装备等条件,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包括教学实验、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共建实践教学基地。
第二条 在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共建实践教学基地之前,有关院(部)应与校外实习单位签订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协议书按照单位性质不同,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与兄弟院校、二是与有关企业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
第三条 各院(部)在签订完成有关协议之后,要掌握有关实验室(车间)设备配置情况。各院(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兼职责任人负责汇总并填写校外实习基地有关仪器设备明细表。
第四条 使用校外实习单位厂房、实验室、仪器设备等条件开展教学活动,应根据互惠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明确费用标准和支付办法,并要求校外实习单位出具有关收费凭证。
第五条 有关院(部)应在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协议签订后的一周时间内,将协议文本、仪器设备明细表、有关单位(部门)收费凭据(复印件)送交设备处。
第六条 学生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等要赔偿相应损失。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